一般条款和条件
一般条款和条件
Ronifica Real Estate 服务一般条款和条件 第 1 条:适用范围、定义 1. 这些服务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GTC”)适用于 Ronifica Real Estate(以下简称“经纪人”)与其客户达成的所有协议。 2. 调解被理解为:经纪人有义务努力在客户与其交易对手之间建立住宅空间租赁协议,作为回报,客户需要支付费用,如荷兰民法典第 7:425 条所述。经纪人绝不会接受客户交易对手对同一住宅空间的调解命令。调解命令不包括本 GTC 第 3 条第 1 款(租赁)和本 GTC 第 4 条第 1 款(出租)中提及的搜索任务。搜索任务和调解命令可以合并。 3. 如果客户是希望租赁该住宅物业的一方,并且已经授权经纪人进行调解,则另一方应被视为该住宅物业的(潜在)出租人。如果客户是希望租赁该住宅物业的一方,并且已经授权经纪人进行调解,则另一方应被视为该住宅物业的(潜在)承租人。4. 与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不同的条款,仅在双方明确以书面形式同意的情况下,才构成双方达成协议的一部分。5. 如果客户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则他们应对经纪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履行对经纪人的所有义务。6. 本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的某项规定(部分)因任何原因不适用,不应影响其他规定的适用。第 2 条:客户在履行协议中的合作 1. 双方不得做出或忽略任何妨碍或可能妨碍本协议正常履行的事情。客户应在各方面给予合作,以促使双方正常履行协议,包括及时向经纪人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2. 经纪人在向客户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并支付任何约定的(预)款和/或首付款之前,不得开始执行工作。 第 3 条:如果客户是找房者(租房) 任务内容。经纪人的活动和工作方法 1. “找房任务”一词是指经纪人有义务努力为客户寻找合适的出租住所。 2. 根据客户的意愿以及双方在签订协议和任何后续协议时就此达成的一致意见,经纪人的活动可能包括以下内容:寻找任务:* 提供有关寻找住房的可能性、当地住房市场、住房许可、租金补贴、租金保障、租金价格、市政基础管理部门登记等方面的一般信息;* 盘点客户的住房需求/寻找概况;* 根据客户的住房需求/寻找概况为客户寻找合适的住房;* 组织客户看房并提供一套或多套住房的信息;* 与客户一起评估看房情况。中介任务:* 编制客户的完整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向潜在房东推荐客户作为候选租户,并努力确保房东将合适的住房提供给客户;* 代表客户与潜在房东就租赁内容进行谈判; * 起草书面租约并安排双方签署;* 提供租约相关信息及说明。其他工作:* 确保按时向房东支付首笔款项;* 安排房屋交付;* 起草一份完整的房屋检查报告(附照片),一式三份(包括记录电表读数、检查钥匙、检查库存、清点缺陷清单);* 确保房东在租约开始时履行其义务;* 提供以下方面的支持:维护合同、搬家、运输/采购库存、寻找油漆、贴墙纸和铺设地板等相关工人;* 提供以下方面的支持:电话和互联网连接以及/或公共设施连接;* 在租赁期间充当客户的一线联系人。3. 经纪人在开展工作时,将仅代表客户的利益,而非(潜在)房东的利益。4. 经纪人绝不会同时代表住宅物业的(潜在)房东和客户就该住宅物业的租约签订进行调解。 5. 客户应主动向经纪人提供执行任务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文件,并保证其准确性。此类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身份证明、荷兰有效居住证明、近期薪资明细、雇佣合同、近期银行对账单(证明工资支付)、雇主声明等。客户有权在对完成任务有用且必要的范围内与第三方共享此类信息、数据和文件。6. 客户告知经纪人其希望租赁经纪人提供的住宅物业,并要求经纪人将此情况告知房东并促成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后,经纪人将通过电子邮件向客户确认此通知。客户有权在收到此电子邮件后的 24 小时内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经纪人撤回上述通知。24 小时后,此权利失效。如果客户已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经纪人发出上述通知,或已在客户签署的意向书中以书面形式确认,则客户无权享有此权利。经纪人服务报酬 7. 如果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促成客户与房东达成住宅租赁协议,客户应向经纪人支付费用(佣金)。该费用在双方协议(服务订单)中列出。客户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向经纪人支付此费用。 8. 该费用被视为经纪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为客户所做工作的合理费用。双方应考虑到,所欠费用是市场惯例费率,与经纪人要执行的工作范围无关,而与要实现的结果有关。 9. 经纪人有权确保客户只有在向经纪人支付费用后才能入住住宅。 10. 如果客户和/或其亲属似乎要入住其从地产经纪处获得的住宅物业,则无论租赁协议是否通过地产经纪的调解达成,客户均应向地产经纪支付约定的费用。11. 如果客户因任何原因未入住已通过地产经纪的调解达成租赁协议的住宅物业,或者该住宅物业的租赁协议终止、撤销或解除,则客户仍有义务支付约定的费用,并且客户无权获得全部或部分退款。12. 如果客户在根据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3 条第 6 款向地产经纪发出通知或书面确认后,在其撤回该通知的可能权利已过期之后,随后撤回其通知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了租赁协议的达成,则客户有义务赔偿地产经纪所遭受的损失。上述损害赔偿在任何情况下均等于就住宅物业达成最终租赁协议后客户应承担的约定赔偿金。如果约定赔偿金金额以与未来出租人约定的租金金额为基础,且尚未就租金达成一致,则赔偿金将以未来出租人初始租赁报价的总租金为基础。此外,客户有义务赔偿地产经纪因此给相关未来出租人造成的任何损失。13. 在客户和未来出租人通过地产经纪的调解就住宅物业租赁协议达成一致后,地产经纪将在起草双方均需签署的租赁协议之前,立即起草一份包含租赁协议核心条款的租赁确认书。客户有义务立即签署此租赁确认书。第 4 条:如果客户是住宅物业(出租)的所有者 1.“搜索任务”一词是指房地产经纪人有义务尽力为客户寻找适合该住宅物业的租户。 2.根据客户的意愿以及双方在签订协议和任何后续协议时对此的约定,房地产经纪人的活动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 就住宅物业租赁和市场条件提供建议; * 检查住宅物业; * 确定住宅物业的租赁价值; * 记录仪表读数; * 拍摄住宅物业的照片; * 在房地产经纪人的网站、各种住宅物业网站、其他房地产经纪人/中介和/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有关住宅物业的照片和信息; * 张贴租赁标志; * 起草和张贴橱窗广告; * 预先筛选潜在租户; * 代表客户与潜在租户就租赁协议的内容进行谈判; * 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安排双方签署;* 提供租赁协议相关信息及解释;* 确保租户按时支付首期款项;* 安排房屋交付;* 起草一份完整的检查报告(附照片),一式三份(包括记录电表读数、检查钥匙、检查库存、缺陷清单)。3. 客户应主动向经纪人提供执行转让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并保证其准确性。4. 如果经纪人为客户调解并达成租赁协议,客户应向经纪人支付双方约定的费用(佣金)。客户应在经纪人为此目的向其发送发票后的14天内支付该佣金。5. 该费用被视为对经纪人在执行协议过程中为客户所做的工作的合理补偿。双方应考虑到应付费用是市场价格,与经纪人要执行的工作范围无关,而与要实现的结果有关。6. 客户指示经纪人向租户收取第一个月的总租金和押金。经纪人将在抵消客户欠经纪人的任何金额后,将收取的金额转给客户。7. 如果客户似乎(共同)出租了相关住宅物业,或似乎(共同)将其提供给客户从其处获得经纪人详细信息的一个或多个个人或团体使用,则客户应向经纪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无论租赁协议是否通过经纪人的调解达成。8.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客户通过经纪人的调解与之达成租赁协议的租户未搬入相关住宅物业,或者该住宅物业的租赁协议终止、无效或解除,则客户仍有义务支付约定的费用,并且客户无权获得全部或部分退款。 9. 如果相关住宅空间需要(住房)许可证,则为客户和/或租户获取此许可证的费用和风险应由客户承担,并且客户有义务支付约定的费用,无论许可证是否已经或将要颁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10. 如果客户在与潜在租户开始谈判后,无论客户是否签署了意向书,终止谈判、阻碍谈判和/或不再准备将相关住宅空间出租给潜在租户,客户有义务赔偿房地产经纪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上述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等于如果就该住宅空间达成最终租赁协议,客户应承担的约定费用。如果约定费用的金额基于与潜在租户商定的租金金额,且尚未商定租金,则赔偿金应基于客户的初始租赁报价。此外,客户有义务赔偿经纪人因此给相关潜在租户造成的任何损失。11. 在客户和潜在租户通过经纪人的调解就住宅物业的租赁协议达成一致后,经纪人将在起草双方签署的租赁协议之前,立即起草一份租赁确认书,其中包含租赁协议的核心条款。客户有义务立即签署此租赁确认书。12. 客户声明并保证在所有方面(包括考虑到任何其他与住宅物业有关的合法索赔人、抵押贷款人、保险公司、(地方)当局、主管部门、管理者、其他住宅物业经纪人、业主协会等可能提出的任何性质的索赔)其有权提供住宅物业进行出租和出租,并赔偿经纪人因此受到的所有可能的第三方索赔以及经纪人因此产生的所有庭外和司法费用。经纪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3. 客户声明完全知悉,根据强制性法律,住宅物业的租户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受到保护,免受房东终止租赁、过高租金、过高或不正确的服务费以及过高或不正确的一次性费用等侵害。客户(而非经纪人)决定所需的租赁协议期限、租金金额、押金金额、服务包的组成、服务费(预付款)金额和/或任何一次性费用的金额。经纪人对因租赁协议内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特别是关于租赁协议期限、租金金额、押金金额、服务费(仅预付款)金额、服务包的组成和一次性费用(金额)。 14. 客户声明知悉,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第4条第13款中提及的法定租金(价格)保护也包括将临时租赁合同的可能性限制在特定情况下的规定,并且如果临时租赁协议违反法律或不符合适用标准,承租人可以援引法律忽视租赁协议的临时性。对于承租人因合理或不合理地诉诸租金保护而造成的损害,经纪人概不负责。第5条:个人数据:客户的个人数据将纳入经纪人的管理。未经客户许可,经纪人不得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除非法律要求和/或对执行任务有用或必要。已注册的数据将仅由经纪人用于执行客户的任务。第6条:经纪人的尽职义务:经纪人将尽一切努力实现客户期望或预期的结果。这始终是经纪人的尽职义务,而非结果义务。如果结果未能实现,这并不免除客户对经纪商的义务,但双方明确规定的与实现预期结果相关的义务除外。 第 7 条:协议的终止和终止 1. 除非另有约定,且在不影响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a. 通过经纪商的努力实现预期结果; b. 客户终止; c. 经纪商终止。 2. 客户在向经纪商发出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3 条第 6 款中提及的通知后,且在其撤回该通知的可能权利过期后终止协议,并不免除客户在后一规定中提及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经纪商的义务。 3. 如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4 条第 10 款所述,在与潜在租户开始谈判后,客户终止协议并不免除客户在后一规定中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经纪人的义务。 4. 客户和经纪人均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如果经纪人担心客户不会或不会适当履行即将签订的租赁协议,经纪人可终止协议,但不影响其根据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提出的付款要求。 5. 在不影响本一般条款和条件规定的损害赔偿要求的情况下,双方不得因通知终止协议而获得任何损害赔偿权利,除非因另一方未能履行一项或多项义务而发出通知。第 8 条:投诉义务和权利期满 1. 客户对经纪人所做工作和/或所提供服务的投诉必须在发现后 2 个月内或客户应合理发现后通过挂号信向经纪人报告,否则客户不能再依赖经纪人履行职责存在任何缺陷。 2. 客户对经纪人的索赔在协议终止后 1 年失效。 第 9 条:责任 1. 经纪人不对客户因其行为或不作为、其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的损失负责,包括间接损失、业务损失、利润损失和/或停滞损失,尤其不对因约定的租金和/或约定的服务(费用)和/或额外的一次性或非经常性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增加或减少而造成的客户损失负责。 2. 经纪人不对客户因即将签订或经经纪人调解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另一方的行为或疏忽而遭受的损失负责。3. 如果经纪人应对客户遭受的损失负责,其责任仅限于经纪人的保险公司在相关情况下支付的金额,前提是经纪人已投保。如果经纪人未投保上述保险,则经纪人的责任仅限于经纪人就其活动和/或服务向客户收取和/或即将收取的费用的两倍。4. 如果损失是由于经纪人的故意和/或鲁莽行为造成的,则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关于经纪人对客户遭受损失的责任限制不适用。第 10 条:付款 1. 除非本条款和条件另有约定或规定,否则客户必须在发票日期后 14 天内支付所有欠经纪人的款项。此条款被视为致命条款。 2. 客户应及时支付其欠经纪商的所有款项,不得要求折扣、中止、结算、解除或取消。3. 如果客户延迟支付其欠经纪商的所有款项:a. 客户应向经纪商支付每月 1%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按本金累计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b. 在经纪商提醒后,客户应支付本金的 15% 和与庭外费用有关的违约金,最低为 40 欧元。4. 如果客户不遵守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经纪商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协议,无需进一步通知违约或司法干预,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 5. 如果客户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经纪人有权暂停履行其义务,直至付款完成。如果经纪人在违约发生之前已有合理怀疑客户不会履行其付款义务,则同样适用。经纪人暂停后果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6. 客户支付的款项始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到期费用和最早的未付发票。 第 11 条:管辖法院、适用法律 1. 经纪人和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仅受荷兰法律管辖。 2. 任何争议将由荷兰主管法院解决,但如果法律没有强制反对,经纪人有权向其所在地的主管法院提起诉讼。